澳门太阳城集团创办人周焯华等21人,涉嫌清洗黑钱及非法赌博等共289项罪名,相关案件于上月19日起,在澳门初级法院进行审讯。太阳城集团成员众多,多名员工虽配合警方调查,但当中一名于太阳城负责客户间帐户资金转移的女会计,于今年1月份接受澳门警方询问时,屡向司警声请成为嫌犯,并拒绝回答问题,及后主任检察官拒绝让其成为嫌犯。惟在以证人身份重新接受询问时,女会计仍以回答问题对自身不利、可能要负上刑责为由拒绝作证。女会计最终以证人身份上庭作证,却于庭上继续拒绝回答问题,在1月13日被初级法院判处一项「作虚假之证言罪」罪成,监禁9个月,缓刑两年。女会计不服判决,上诉至中级法院,提出原审法院审查证据方面明显有错误,并要求减刑。中级法院早前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据澳门中级法院公布的裁决书内容显示,于今年1月12日上午11时许,司警就周焯华案要求该女会计前往司警局进行调查,于调查期间,女会计带同律师到司警局,在律师在场下表示司警所提问的问题,可能涉及周案所调查的犯罪,故要求声请成为嫌犯,并拒绝回答问题及拒绝司警人员进行搜身及搜索等调查工作。为此,司警将情况告知跟进案件的主任检察官,以便向检察院申请调查措施,而主任检察官表示将亲自在场,主持有关调查程序。
随后,主任检察官于同日中午1时30分到达司警局路氹分局,并按《刑事诉讼法典》相关规定,要请女会计进行宣誓程序,表示知悉证人具有作证义务,将如实作答有关问题。完成宣誓后,开始对女会计进行询问,并对其提及有关平日在会计部的工作情况,女会计继续拒绝回答问题,认为会涉及刑事责任,而主任检察官即时对女会计作出解释,证人具有作证义务,以及因当时女会计为证人,告知其陈述平日会计部工作内容不会构成刑事责任,并作出警告,如证人继续拒绝回答,将构成《刑法典》第324条及「作虚假之证言、鉴定、传译或翻译」第二款。
经检察官多次警告后,女会计继续拒绝回答问题,故检察官对其以现行犯拘留。在司警局内,经女会计同意及签署声明书后,对其进行搜身,结果发现一张写有「我回答此问题可能会涉及刑事问题,所以拒绝回答」等字眼的字张,由于怀疑与犯罪有关,故予以扣押。
此外,该女会计嫌犯声称具高中毕业学历,现为健身房职员,月入约8,000澳门元,需供养一名未成年女儿。根据刑事纪录证明书,该女会计为初犯。